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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B/T 1654-2012.Casein finish and pigment paste for leather.
5.2.3合格判定:檢測項目全部合格,判該批產品合格。
5.3型式檢驗
5.3.1檢驗周期
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應進行型式檢驗。
a)產品結構、工藝、材料有重大改變時;
b)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;
c)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時;)生產正常時,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型式檢驗。
5.3.2抽樣數量
每批產品隨機抽取3個~5個包裝單位,每個包裝取150 g~200 g。
5.3.3合格判定/
要求中固含量、遮蓋力、細度、色差、耐熱性、耐光性;耐色遷移、重金屬、黏度穩(wěn)定性、pH和外觀全部合格,,則判該產品合格。
6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
6.1標志
每件包裝上應涂刷或貼有牢固的標志,其內容包括:產品名稱、執(zhí)行標準編號、型號、色系、黏度、批號、生產日期、保質期、廠名、廠址、商標、凈重、貯存溫度、防護標識,并加蓋生產廠檢驗合格的標記或附合格證。
6.2包裝
產品應使用清潔、無污染;密封性能好、便于運輸的容器包裝。
6.3運輸和貯存
6.3.1產品在裝運時,應輕裝輕卸,不應倒置,避免撞擊,防止包裝容器損壞造成滲漏。
6.3.2產品應防暴曬,防凍1防雨淋,防潮,遠離火源。1
6.3.3產品應在通風陰涼的庫房存放,貯存溫度在5 ℃~35 ℃,堆置時應離地和墻分別為20 cm 以上。
6.3.4在源包裝(原裝、封裝、原標記完好無異狀〉內的產品,按規(guī)定條件貯存,自生產之日起計,保質期不應少于1年。
(QB/T 1654-2012 制革用揩光漿、顏料膏標準內容僅部分展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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